明代张介宾指出“人之生也,合父母之精而有其身”,从种子优生的角度阐明了父母禀质与孕育生养的内在联系,强调子嗣的优劣取决于父母双方的身体素质,任何一方的禀质赢弱都可能导致其后代的孱弱多病。因此,审慎择偶不仅可避免不恰当的婚姻关系,更是确保优生优育的关键所在。
①择偶审查“基址”:在男女双方正式确立婚姻关系之前,一般需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或选择,以进一步加深了解。
②同姓不蕃:同姓不婚制度起源于周朝,嗣后历代相承,并禁之以法。
③男女五不宜:明代万全在《广嗣纪要·择偶》中介绍了择偶的“五不宜”——“五不男”和“五不女”。“五不男”主要指天、漏、犍、怯、变五种生殖系统器官畸形与病变,大致相当于阴茎短小、遗精滑泄、睾丸伤损,或“天宦”、阳痿、兼性(阴阳)人等。“五不女”是指螺、纹、鼓、角、脉五种异常病证,包括现代所称的阴道畸形或狭窄、处女膜闭锁、阴蒂肥大、原发性闭经等。古代医家认为有上述五种异常改变者不宜婚配。